吉隆坡:高等法院被告知,在逃商人刘特佐或刘特佐经常利用他作为接近拿督斯里纳吉的人的影响力,并希望一个马来西亚发展有限公司(1MDB)管理层确认他是前总理的代理人。
一马公司前律师、50岁的Jasmine Loo Ai Swan表示,大多数需要总理批准的事项都需要先与刘特佐讨论,然后再提交给纳吉布,后者当时是一马公司顾问委员会主席。
“通常情况下,取得有关各方的签名是公司秘书和行政总裁的责任。然而,有关一马公司投资的文件,我会准备好并交给刘特佐,让纳吉签署。
“有时候,刘特佐会让我准备需要纳吉签署的公司文件。在我交出这些文件后,我不知道刘特佐是如何取得拿督斯里纳吉的签名。
她在周二(2月13日)表示:“我也想声明,在我任职一马公司期间,我只在活动或一马公司管理团队的小组会议上与拿督斯里纳吉会面,从未就任何公司相关事宜与他私下或一对一会面。”
第50位控方证人在副检察官迪帕·奈尔·特瓦哈兰(Deepa Nair Thevaharan)的首席审查中宣读了她长达63页的证词,这是纳吉布涉及23亿令吉一马公司资金的腐败和洗钱审判。
早前,他说在一马公司,当管理层需要签署任何董事通函决议时,他们会得到两份文件,即《可赎回特别权利优先股东书面文件》(SRRP)和《控股公司代表会议纪要》(根据公司法第147(6)条文),这两份文件是纳吉就一马公司的任何投资和财务决定签署的。
“我相信这是因为在一马公司的组织章程备忘录(第117条)中有一个特定的条款,即在对政府有财政影响的大型和重要项目中,拿督斯里纳吉必须获得首相的批准。
她说:“董事会会同意拿督斯里纳吉的决定,因为一马公司的做法是自上而下的管理方式。”
此外,他说,这也是因为纳吉是一马公司的唯一股东代表,而董事会成员将遵循股东的意愿,而在一马公司的情况下,它是由纳吉作为财政部长代表的财政部公司。
她说:“由于拿督斯里纳吉也是首相、财政部长和财政部公司(MOF Inc)的代表,SRRP和MR被认为是拿督斯里纳吉批准的所有职位。”
去年11月16日,法庭听取了第48位控方证人、洗钱刑事调查处助理处长Foo Wei Min的证词,他说Loo是一名关键证人,他将披露与Tanore金融公司有关的所有问题,该公司将6.81亿美元转入纳吉布的个人银行账户。
现年70岁的纳吉布面临着四项指控,即利用他的职务(作为总理)从1MDB基金中获得总计23亿令吉的贿赂,以及21项涉及相同金额的洗钱指控。
法官拿督Collin Lawrence Sequerah的审讯将于周三(2月14日)继续进行。——马来西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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